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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4-25 09:32来源: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作者:地税局字体【  

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为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积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法律责任

对2017年11月20日前未主动到税务机关报送涉税资料申报缴纳税款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强力措施和手段,实行从严处罚、联合惩戒,予以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附件1: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

附件2:房屋租赁税收宣传资料

附件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附件4:省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通知财行便函〔2016〕20号

附件5: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率(税率)表.xlsx



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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