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3 09:31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开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下同)是目前最弱势、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极易患病的特殊群体,受到全社会格外关注、格外关爱。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有效防止过度医疗给特困供养对象带来的医疗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巴中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院程序

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履行申请手续。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以下简称“镇民政办”)提出住院治疗申请并规范填写《平昌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登记审批表》(样表附后),因身体原因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本人不能申请的,可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村(居)委会申请;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机构负责人向机构所在辖区民政办申请。

(二)特困供养对象凭《平昌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登记审批表》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首诊,原则上首诊医院为辖区卫生院,经诊断确需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入院手续。

(三)特困供养人员确因危急重病需立刻入院的,实行双向电话报告,即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监护人)均应第一时间向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电话报告,并在48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收治入院。若无审批手续擅自办理特困人员住院诊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自付费用不予结算和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向就诊特困人员患者收取。

二、规范转诊转院

(一)患者因病情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直接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二)患者因病情需转诊到县外医院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平昌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告知单》,报县民政局备案(联系电话:0827-6236942,0827-6332583)。

三、规范医疗标准

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特困人员患者住院发生的医保“三大目录”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因治疗需要等情况特殊,确需超出总费用10%的或大量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器材)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县民政局与县医保局会商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明确结算方式

特困供养患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结算垫付。县民政局每半年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一次,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所垫付的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排查落实有意愿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对一”监护(照料)人制度,签订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切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认定和信息推送等工作,每半年在医保局提取医疗数据,统计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并每半年一次兑现给定点医疗机构;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好医保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及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医疗费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等工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资助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参保、医保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及监管工作。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开区、各养老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患者住院诊疗申请审批程序,自付费用结算和救助标准等相关事宜,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积极为特困人员患者开展医疗服务,严禁“冒名顶替”“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协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平昌县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登记审批表

      2.平昌县特困供养人员转诊转院告知单



平昌县民政局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卫生健康局                     平昌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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