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昌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16:23来源: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体【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平昌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范围:金宝街道光辉社区6、7组,小桥街社区3组集体土地15.6515公顷(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地现状:农用地15.3415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0805公顷,园地2.9882公顷,林地3.8134公顷,其他农用地1.4594公顷),建设用地0.310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成片开发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

二、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3〕138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三)社会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规定,将符合要求的28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住房安置。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三、公告时间

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11日。

四、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平昌县人民政府授权四川平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本批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