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昌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5个章节,共20条,重点明确了4个方面的规定。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家批准入库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矢量数据范围;所指国家重大项目是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第二条中明确包括的项目。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评估调整工作。
(二)监管责任。明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开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日常巡护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台账。
(三)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及经批准同意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四)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按国家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