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滥食野生动物、滥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捕猎、交易、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局修订了《平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修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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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林业局
2024年9月12日
平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滥食野生动物、滥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捕猎、交易、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林护函〔2021〕2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实确认举报如实准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向违法犯罪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或辖区公安派出所举报,也可以向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三)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负相应责任。
三、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四、奖励条件
举报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县林业局、公安机关等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成功进行了查处。
五、举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重特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一般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非法猎捕、杀害、采挖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举报人分别予以800元、500元、200元、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利用、收购、出售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对举报人分别予以800元、500元、200元、2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通过铁路、公路、快递等交通物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无证人工繁育、超范围繁育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200元的奖励;
六、调查核实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在接到举报或移交线索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由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报县林业局审定。
七、兑现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可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也可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话费、银行转账等方式兑现奖励。
(二)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的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保护措施
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对举报案件线索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并经核实准确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九、其他
本办法由平昌县林业局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