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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公司位于平昌县邱家镇万兴村十组的砂石厂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多次催缴无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 号)第一项第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1年。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开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昌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