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P008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4:37来源: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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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戈                             

地址:内江市中区甜城大道555号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昌县江口街道办大宁社区和大运社区开工建设2个混凝土拌合站,目前大宁社区的拌合站已建成,大运社区的拌合站正在建设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P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9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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