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聚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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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强
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华严社区江阳路6号
我局于2023年2月18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御龙森林”项目基础挖孔桩作业过程中,通过抽水管道将施工泥浆排入地下,经地下涵道流入龙溪河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P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