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强化教育督导权威,提高教育督导效能,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事项的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会议主要议定以下事项:
(一)组织学习贯彻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全县教育督导重要制度、重大事项等,发布全县重要教育督导评估报告。
(三)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对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评价;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四)聘任县政府督学、特聘督学。
(五)贯彻落实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会议议题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主任审定。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前需将会议议题、会议讨论材料等提前告知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按照会议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副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将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会议纪要抄送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根据需要可报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负责了解、督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九条 为保证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及其办公室印发相关文件。
第十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文件,用“平府教督委”编号。主要包括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规划、成员单位组成及组成人员调整等涉及教育督导全局性的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文件,用“平府教督委办”编号。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市、县教育督导委有关决定、会议精神的事务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办公室承办的具体事项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函件,用“平府教督委办函”编号。主要包括对县级机关单位和外县(区)兄弟部门的平件往来,具体内容为一般事务性工作以及需要其他单位办理的具体事项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文件审核、签发、归档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文件由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文件、函件、督导报告等报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保密规定,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凡涉密、不得公开的内容,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不得外传。
第十五条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专职副主任组织实施,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县级职能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密切配合,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负责督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对会议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确保中央、省、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项教育决策落地见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