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8-13 17:14来源:平昌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平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是协调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条  按照“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设要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设主任1名,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1名,由县政府总督学担任。

第四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组成。

(一)成员单位因职能变更或人员变动需调整本单位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委员时,由成员单位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按程序报告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主任审定,经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与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负责对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全县教育督导重大事项;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重要制度。

(二)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协调推进县级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三)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教育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统筹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六)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发布全县教育督导报告。

(七)聘任县政府督学、特聘督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对被督导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将教育督导结果、履行教育职责和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政工作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和促进教育部门抓好思政课建设;统筹管理各类媒体的涉教宣传工作。

县委统战部:督查统战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负责统筹、指导民族教育相关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的管理,实施对教育部门及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师补充长效机制,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

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加强各部门的协调,督查教育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我县教育高质量发展。

团县委:负责领导全县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采取有力措施关爱留守儿童。

县妇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导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县残联:指导完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和中高等教育,做好残疾人的特别教育;指导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相结合的服务网络;督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切实开展“扶残助学”行动,对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提供就学资助;指导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县科协: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有计划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科技场馆为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便利。

县发改局:负责将教育事业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及优化教育布局等纳入相应规划,并指导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执行教育收费标准。

县经信局:负责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产业人才建设工作,统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并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县教科体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做好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县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实施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负责将学校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指导中小学科技教育、科学普及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县公安局:会同县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学校完成专职保安、一键式报警、视频监控等人员及设施配备;科学设置城市“护学岗”,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县民政局: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孤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捐资助学工作。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对各部门(单位)起草的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督导学校发挥主阵地作用,健全完善普法教育活动相关制度;督促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立专门法治教育课,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教育经费财政保障政策,将县级财政教育投入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教育经费实现两个“只增不减”;加强财政教育经费监督管理,会同发改、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足额预算教育督导保障经费。

县人社局:负责牵头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加强岗位管理,推进“县管校聘”实施;深化职称改革,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指导、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做好学校布局规划,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统筹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用地;指导学校建设用地征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按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做好学校等教育设施的新(改、扩)建等工作;会同教育部门监督学校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监督管理学校教育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工作,支持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为学校组织学生农村研学实践、劳动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学校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学生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常见病矫治,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技术指导,联合教育部门推进开展师生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体检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定期督促学校炊事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完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避险自救知识、技能等的宣教普及;督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管理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县审计局:依法对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的部门、学校和有关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重大教育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处理教育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教育系统食品、药品安全,建立中小学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及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非文化教育类)的登记工作;对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集中用餐和其他食品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八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应当对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县政府教育督导委的政策和决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的各项决策,执行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决议,组织开展对全县教育的各类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成员应带头维护县政府教育督导委权威,严格遵守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工作规则,贯彻执行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工作部署。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平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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