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1 15:39来源:平昌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字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2.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关于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资[2010]6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要求,现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发到各区(县)教育局。

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按《通知》要求执行,及时通过各种新闻、网络平台对外公布,各市州教育局要在认定过程中加强督导和检查,保证《通知》切实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调整幼儿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主管处室

四川教育厅

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

川教〔2010〕2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现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中附件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第二款:“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条款,调整为:“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其他条款不变。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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