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4-08-13 11:34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序   号 发布主体 名称 措施分类 内容和标准 发布时间
1 巴中市人民政府 推进健康巴中行动实施方案(2020—2030年) 政策支持 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020年2月12日
2.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比例分别达100%;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机构建设,为居家养老提供依托;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推动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3.推进医养结合,深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老龄健康产业,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预防、养生、医疗、养老”深度融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健康老龄化。
2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8〕43号) 政策支持 1.鼓励物业服务、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商务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金融、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拓展为老服务项目。 2018年7月18日
2.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3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目标任务安排表的通知(巴府办函〔2018〕46号) 政策支持,资金保障,人才激励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公办养老机构中公建民营的比例,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40%、2020年不低于60%。 2018年5月28日
2.培育、扶持、壮大为老服务企业及社会组织,积极提供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构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90%的城镇社区和60%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和社区服务网络。
3.确保“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每年2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每年1万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床每年0.1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4.确保“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定落实到位,制定已建小区、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5.支持养老机构和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开发运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信息平台,提供智慧养老服务。
6.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点执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的比例为100%。
4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20号) 政策支持,人才激励 1.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2017年3月21日
2.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3.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4.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服务领域,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6.大力发展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
7.积极拓展智慧医养服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信息惠民工程范围,将“互联网+”融合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中,创新服务形式与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多方面健康养老需求。
8.完善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与健康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向医养结合领域倾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或修编中,统筹考虑医养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医养服务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服务业项目用地。将医养服务产业的建设列入民生建设范围,确保医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落到实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建医养服务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医养服务业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用地。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9.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巴中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健康养老相关专业,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5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32号) 政策支持、财政投入 1.加强老年社会保障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制度衔接,推进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深化付费方式改革,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年人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失能、高龄、病残、农村留守老人及抗战老兵等特殊困难老人全部纳入救助对象。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全面提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80—8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县(区)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巴中经济开发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高龄老人、城乡低保等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倡导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2.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充分发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老年活动中心服务功能,强化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完善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引进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二是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行动,推动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倡导老年人开展互助服务,加快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三是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探索医养结合多元化有效实现模式,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积极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加强老年疾病预防,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开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四是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与森林康养的有机结合、融合发展,壮大森林康养产业,建成具有巴中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成一大批标准化精品森林康养基地,把巴中打造成国内最佳森林康养目的地。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积极开发老年人休闲养老度假、老年旅游服务、老年金融服务等产品;适度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生活设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3.加强老年公共服务建设。一是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快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创作老年题材艺术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公园。二是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加快老年教育创新发展,加强老年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切实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老年大学教学点,支持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建设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适应多层次老年教育需要。三是加强老年体育工作。加快完善老年体育组织机构建设,加大老年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结合巴山新居、山地运动场地、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养老场所建设,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四是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按规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家庭,突出高龄和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4.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一是推进老年人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为困难老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健全老年人维权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并加大涉老案件处理力度,优惠困难老年人缴纳诉讼费,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二是强化老年人家庭建设。完善户籍迁移、奖励扶助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家庭成员间情感关爱、精神慰藉的基础作用,倡导亲情互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三是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加强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关爱,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关爱问题。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在全社会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四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继续开展“银龄行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搭建老有所为平台,激发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探索研究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服务岗位,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组织,积极投入公益活动。
6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76号) 专门规划 巴中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 2016年12月20日
7 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巴府发〔2015〕5号) 政策支持 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社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生态康养农家、康养社区等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医疗机构转型或者增设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2020年,健康养老服务基本实现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 2015年4月20日
8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巴府发〔2014〕4号) 规划布局,政策支持 1.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2014年6月17日
2.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区)政府要于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3.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登记机关要在行政许可环节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乡镇站所资产、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4.培育、扶持、引导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5.推动医养有机融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将康复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支持医疗机构转型或者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或者提供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机构远程医疗试点。
6.推进绿色生态养老。依托巴城“现代山地森林公园城市”,光雾山-诺水河国家风景名胜区以及空山等森林公园、“巴山新居”系列旅游品牌资源,发挥我市森林覆盖率高的自然生态优势,融入智慧旅游、山地度假、休闲养生等要素,积极开发老年人文体活动,拓展国内外异地养老、田园养老、候鸟式养老市场,建设绿色生态养老模式,把我市打造为川东北乃至秦巴山地重要的绿色生态养老基地。
7.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8.对招商引进的养老服务业同等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9.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方式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承接国家供养职能、供养人员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支持。
10.鼓励职业类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9 市民政局等十三部门 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巴市民发〔2017〕  109号) 政策支持 1.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2017年9月12日
2.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3.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4.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5.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6.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1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政策支持 1.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2019年3月29日
2.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3.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4.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5.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
6.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7.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
8.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
9.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
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11.发展养老普惠金融。
12.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13.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14.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15.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16.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17.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18.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扶持,医养结合,税费减免 1.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2020年2月3日
川办发〔2020〕9号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3.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4.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5.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

6.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

7.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8.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
12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政策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 2018年12月29日
13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 关于支持整合 政策支持、税费减免 1.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2016年10月9日
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2.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4.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5.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14 人民银行等五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融资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业机构。 2016年3月3日
2.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3.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4.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15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转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税费优惠 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2015年6月8日
2.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减免本地区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6 民政部等十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政策支持,税费优惠 1.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2015年2月3日
2.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6.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17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1月1日
18 教育厅等九部门 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14〕5号) 人才激励 1.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 2014年12月15日
2.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3.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和行业、养老机构、企业建立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19 民政厅等三部门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4〕105号) 风险化解 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2014年7月18日
20 城建部等四部门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规划布局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014年1月28日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3.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21 商务部、民政部 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 政策支持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2013年2月17日
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规划布局,土地政策 1.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2014年4月17日
2.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5.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6.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7.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8.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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