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原则
以《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民规〔2022〕8号)为依据,按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及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其他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抽查。
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一般养老机构中二至四级等级评定,负责对一般养老机构中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的抽查,并对辖区内申报养老机构五级等级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开展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的一级等级评定和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并对辖区内申报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协助开展养老机构二级及以上的等级评定。
三、评定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川民规〔2022〕8号)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
四、评定程序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一)自评(2023年4月1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本辖区有意愿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评。
(二)申报(2023年4月1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请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对申请五级的一般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民政厅。
(三)评定(2023年5月30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一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和申请一至三级评定的农村敬老院进行评定;市(州)民政部门对申请二至四级评定的一般养老机构进行评定;省民政厅对申报五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四)公示(2023年6月20日前)。省、市民政部门对评定结果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五)公告(2023年6月30日前)。省、市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告,并向养老机构送达等级证书和牌匾。
附件:1.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指标体系
3.佐证材料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