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第三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现对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经营单位和产品名称予以公告。
经营单位:巴中市好听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平昌伯坚广场分公司
产品名称:“瑞声达”耳背式助听器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