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7 10:53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各乡镇民政办,同州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各管委会社会事务办:

为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民办函〔2019〕14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

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务必坚持按户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坚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的原则;坚持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主体的原则;坚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原则。

二、吃透政策标准

(一)保障标准认定。根据《巴中市民政局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巴市民政〔2018〕91号)精神,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5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3720元/年。

(二)保障对象认定。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内服刑人员;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家庭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核算收入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程序据实补差保全家,家庭成员年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补差救助,按户施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大疾病患者指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红斑狼疮、白血病(再生障碍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艾滋病的患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已领取养老金(不含新农保金)的家庭;

(13)经商、办企业并登记注册的家庭;

(14)有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工作人员的家庭;

(15)有缴存公积金人员的家庭;

(16)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3)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巴中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50元计算。

(5)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7)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②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③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8)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①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月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②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③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④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可申请低保。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失独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申请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三)保障类别认定

1.城市低保分类。A类对象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指被认定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B类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且主要劳动力属1-2级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2.农村低保分类。A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20元,且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20元,且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20元,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对象即特殊保障类,是指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智等原因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等措施保障其收入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家庭。

(四)补差标准认定。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按人核算收入、以户为单位据实补差救助。保障金计算方式:城乡低保家庭月保障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月收入总和

三、把准关键重点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省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排查,一是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取消;二是对重残、重病保人没有保户的低保家庭,严格把握其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低保对象认定基本条件,进行入户算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较高且又低于我县最低年人均纯收入372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必须按户施保、据实补差;三是已享受C类补差对象的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入户重新核算收入,据实补差;四是对农村贫困人口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依靠产业就业等措施保障其收入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实行兜底保障。保障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但必须按《平昌县民政局、平昌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对特殊困难贫困人口加大低保兜底保障的通知》(平民发〔2019〕66号)文件精神,严格对象、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五是新增低保家庭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必须入户核算收入帐,严格评定程序,严格审核审批,必须按户施保,据实补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严格工作程序

一是认真检查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材料审核及动态管理等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遏制不入户调查、不核算收入、不民主评议、不张榜公示等违反政策法规的做法,切实抓好城乡低保“四审四公示”,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小组(社)初步核查、由各居民小组(社)分别召集辖区村居民、联村干部民主评议,符合条件对象一榜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算收入并由村居委会召集辖区党员、联村干部、群众代表以及续保、新增低保家庭代表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二榜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必须对续保、新增低保对象100%入户调查,再次核对收入并召集所辖区“两代表一委员”、联村干部、群众代表、全体低保家庭代表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对象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30%的比例抽样调查,抽查合格率达100%的方能进入四榜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二是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成立城乡低保评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程序,村居民小组(社)、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民主评议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工作人员宣讲低保等民政救助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第二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第三步: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第四步:乡镇(街道)联村干部或民政办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第五步: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第六步:对群众关系不好,又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各村(居)、乡镇(街道)低保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再次核算收入,按程序纳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备案。

五、推进精准衔接

继续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精准衔接,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不断巩固和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重合率,更好的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

六、执行备案制度

全县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乡镇全体干部职工及县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亲属享受低保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无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制度,并填写《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台账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干部、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两委”成员要签订不违规办理低保承诺书。

七、规范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要建立低保纸质档案室,所有档案资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低保动态管理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做到资料真实,有据可查,程序严格。在年审工作中,程序要到位,并留有影像资料,做到步步有痕迹。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特别是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城乡低保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宣传等职责,发挥好在城乡低保工作申请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县目督办、县民政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完成此项任务的乡镇将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二)注重程序要求。要严格坚持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的程序,特别是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严禁拆户的现象出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2018年度低保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找出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的了解,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凡共同生活的农村低保均按户统计,各地于6月10日前在低保系统内完成并户工作,把以前单人保的低保家庭中新纳入的低保成员一律按户录入低保系统(特殊情况除外),提高户均保障人数。

(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落实《2019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巴中市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对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认定且有特殊困难的边缘群体,应适当从宽把握。要注意将违纪违法、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实践区别开来,坚持容错纠错、爱护干部,最大限度发挥低保制度保基本、惠民生、促脱贫的重要作用。



平昌县民政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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