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巩固住、拓展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切实扎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把准政策
(一)保障标准。202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61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415元/月)。
(二)保障对象。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三)保障类别。
1.城市低保分类。A类对象指:城市三无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B类对象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1-2级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对象指:整户按照B、C类最高标准施保仍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E类对象指:城市困境儿童。
2.农村低保分类。A类对象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B类对象指:家庭其他成员属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家庭;C类对象指:家庭因短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D类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因收入原因纳入监测的对象。E类对象指:农村困境儿童。
(四)补差标准。
1.城市低保补差标准。B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67元—340元;C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266元;D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340元—615元;E类对象:每人每月615元。
备注:B类对象家庭成员中非重病重残人员按照C类对象补差标准执行。
2.农村低保补差标准。A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76元—196元;B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48元—171元;C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126元;D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96元—415元;E类对象:每人每月415元。
备注:A、B类对象家庭成员中非重病、重残人员按照C类对象补差标准执行。
(五)分类施保。
重大疾病患者:城市80元/人.月,农村60元/人.月;
1-2级重度残疾:城市40元/人.月,农村20元/人.月;
困境儿童:城市和农村均为100元/人.月。
注意:重残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对象;重病指被二甲及其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再生障碍贫血)、肝硬化失代偿、艾滋病的患者。
三、工作任务
(一)防止“漏保”,做到应保尽保。利用本次复核工作,组织动员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村(社区)干部走村入户,要广泛走访、主动发现、及时申报、摸底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困难群众,要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动态监测户、边缘易致贫困户等收入不稳定,返贫风险高的困难家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低保。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严肃查处“人情保”“错保”等违规违纪问题。各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要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多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领低保、农村家庭成员中既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又领低保金、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公布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低保对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停保或退保,对违规经办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备注: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但因重大疾病家庭刚性支出巨大、拥有小型非经营性车辆作为代步工具、拥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实际经营等情况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享受条件,通过主动备案后可以按程序纳入低保。
(三)动态调整,科学核算保障金额。城乡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核算,严禁对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家庭成员因就业、残疾、患病、就学等必要刚性支出,综合研判评定困难程度。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实施整户保;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放宽到三级)等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综合运用各项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
(四)保障重点,织牢兜底保障网。为做好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D类对象要坚持整户纳入,高限施保原则,对在册D类对象要逐户核实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家庭收入提高的要调整为A、B、C类或者取消,收入减少的要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家庭收入达到最低保障线标准。要主动与乡村振兴部门对接,将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系统的D类家庭,录入“全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信息系统”。
四、方法步骤
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由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政府统一安排,各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复核工作从2022年5月12日开始,到6月25日结束,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2日—5月20日)。各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要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召开会议动员、培训干部,把准政策,掌握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审查复核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审批阶段(5月21日—6月20日)。
1.入户调查。成立以联村干部为组长、村(居)负责人、低保经办人员等为成员的低保调查小组。对在册低保对象100%的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收集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困难证明材料(可拍照)并填写低保复核认定表。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要对调查结果负责,并在低保复核认定表上签字。
2.复核认定。民政办汇总复核情况,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进行集中复核认定,确定享受情况。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民政办按照复核认定结果在“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中动态调整并上传相关资料。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公开公示。镇、村(居)委会根据复核认定结果同步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三)总结上报(6月21日——6月25日)。各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在6月20日前完成低保年审复核工作,镇民政办于6月25日前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及相关表格上报县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进行政策宣传。各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及时解答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此次年审复核工作要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核查不到位等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村(居)两委班子成员、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全体干部职工亲属享受低保,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无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据实填写《四川省干部职工、低保经办人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存档备查;镇(街道、管理局、管委会、经开区)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要逐一签订《四川省民政干部亲属不违规享受低保承诺书》,并存档备查。
六、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