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10:40单位: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开区)事务办:

为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防止致贫返贫现象发生。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民发〔2022〕64号)补充说明如下。

1.D类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因收入原因纳入监测的对象。包括:已消除风险、未消除风险和新增监测对象。

2.根据有关镇在复核工作反馈:“个别家庭按照A、B、C类补差标准计算,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标准线,但又没有纳入监测,不能纳入D类施保”。社会救助股组成专班到相关镇进行专题调研,经过综合研判,决定增加类别“F类”。

F类对象指:家庭整户按照A、B、C类补差标准计算,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标准线,又没有纳入监测的家庭。

F类对象补差标准:每人每月补差区间为196-415元。

F类对象评定方法:经镇(街道、管委会、局、平昌经开区)初步摸排符合条件的对象报社会救助股,由低保审核片区负责人会同镇(街道、管委会、局、平昌经开区)民政工作人员共同入户调查。根据家庭困难情形、财产状况、人口等因素确定补差标准。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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