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11:07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巴市民发〔2023〕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县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80元/月调整到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980元/年(480元/月)调整到5760元/年(533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884元/月调整到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624元/月调整到693元/月,机构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平昌县民政局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平昌县财政局                 平昌县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平昌调查队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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