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标准的通知》(巴市民发〔2022〕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县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15元/月调整到6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980元/年(415元/月)调整到5760元/年(48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88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624元/月,机构供养参照城市供养标准执行。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平昌调查队
平昌县统计局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