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18:12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生活标准的通知》(巴市民发〔2022〕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县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15元/月调整到6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980元/年(415元/月)调整到5760元/年(48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88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624元/月,机构供养参照城市供养标准执行。



            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昌县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平昌调查队  


平昌县统计局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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