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平昌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09:17来源:平昌县民政局字体【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平昌经开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平昌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平昌县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    


平昌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临时救助规程》(川民规〔2023〕5号)和《巴中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巴市民发〔202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针对困难群众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尤其是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1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及时精准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县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救助为先,自下而上按程序实施分级救助。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巴中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分级救助及标准

实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救助和县级审批救助两级救助。在核定救助标准时,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综合研判,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一般性困难给予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因重大家庭变故、灾害的救助需超过2000元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审批,资金从各镇(街道)指标总金额中扣除。对遭遇特别重大生活困难,救助金额需超过4000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批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救助。

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四)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根据不同救助类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执行紧急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天府通办”微信公众号、“一网通办”线上申请。城乡居民个人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的,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及时转辖区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调查核实。受申请人委托,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单位干部、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或县民政局在接到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及时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及时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2.调查核实

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在村(社区)协助下,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相关材料等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

3.审核确认

(1)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救助: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在收到调查核实意见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家庭拟救助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直接审批。

(2)县民政局审批救助:家庭拟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审批。家庭拟救助金额超过4000元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批救助。

对不予批准救助的,由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

4.公示公开

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村(社区)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在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依法依规保护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5.资金发放

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每月底将本月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推送至“一卡通”平台,实行打卡发放。

紧急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可先行救助。县民政局、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先行直接予以救助,简化相关环节,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采取现金发放或社会化形式发放。紧急情况解除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

四、档案规范

档案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每一个程序和工作环节必须有佐证材料作支撑,一目了然。档案内容清晰、信息准确、手续齐全、有据可查,充分体现让困难群众按标准、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享受临时救助政策的原则,经得起核查检验。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平昌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委托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人无法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依据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站在兜住民生底线的高度,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工作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纪委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精准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提高救助水平。为提高救助实效和水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原则上不再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到镇(街道),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临时救助经费予以保障。每年初,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人口基数、救助人次、救助金额和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各地指标总额,年初按照预算的70%下达,剩余30%在第四季度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分配。县民政局根据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当月临时救助资金需求,并根据财政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及时打卡直发给救助对象。

(三)强化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控制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和救助范围,严禁扩大范围“普惠式”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化解矛盾、劝返缠访人员、走访慰问等。县民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用途跟踪抽查,防止将临时救助资金挪作他用,对在临时救助经办、审核、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要运用好容错免责机制,充分保障好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临时救助阳光运行,公平公正。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注:

本实施方案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父母;②配偶;③未成年子女;④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⑤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