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巴中市临时救助办法》(巴市民发〔202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核定救助标准时根据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解困期限及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综合研判,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同一事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下可救助两次。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1.突发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根据家庭具体情况,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或就学困难的孤儿,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学困难,未享受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的,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4倍给予救助;
3.对暂时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救助;
4.发生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生活对象,由县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可分阶段救助,每次救助金额按照人均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6倍给予救助;
5.城镇地区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农村地区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月标准;
6.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救助类型,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执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
紧急程序。由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或县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先行直接予以救助,简化相关环节,紧急情况解除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
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救助申请。
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主动发现并核实辖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或县民政局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2.调查核实。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相关材料等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调查结束后,评审小组提出建议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审核确认。各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在收到调查核实意见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直接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批通过后打卡直发。对不予批准的,由镇(街道、管委会、局、经开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每一个程序和工作环节都有佐证材料作支撑,一目了然。档案内容清晰、信息准确、手续齐全、有据可查,充分体现让困难群众按标准、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享受临时救助政策的原则,经得起历史检验。
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残疾证、社保卡、失业证、房产证等需要验证的有关材料。
2.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提供能反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
3.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发票、已享受医疗救助额度等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正式票据的,由本人提供诚信承诺。因教育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收据、录取通知书以及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
4.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申请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如实填写与救助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亲属关系备案表。
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容缺办理,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主抓、民政办负责,财政、残联、扶贫等站所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资金保障,提高救助水平。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捐赠和慈善募捐,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实效和水平。
3.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对在临时救助审批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同时,要运用好容错免责机制,充分保障好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确保临时救助阳光运作,公平公正。
附件:1.平昌县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平昌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