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9 10:49来源:平昌县司法局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司法发〔2018〕17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调、警调、访调、检调对接的意见》(川司法发〔2023〕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内容、调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现象日益突出。这些矛盾纠纷不及时化解,势必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务必深化抓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紧紧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提升调解成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着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坚持依法调处,实质化解。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联动协调,守正创新。统筹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用创新举措推动落实。

(二)工作目标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着眼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健全人民调解与诉讼、警务、信访、检察等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优先通过调解渠道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形成诉讼、信访、警情前,从源头上实现人民调解总量“上升”,信访、诉讼、治安案件增量“三下降”的目标。

三、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队伍

(一)建立县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县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坚持“窗口服务、功能分区、一体运行”,采取“政法单位和信访等重点部门常驻、行业主管部门轮驻、涉事部门随驻”的方式,实行“窗口统一受理、部门及时办理、中心联动处理、按时督办反馈”的闭环处置模式。县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负责群众接待、法律咨询、诉讼、劳动仲裁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履行群众诉求“首接”责任,按照“简易事项窗口办、复杂事项专门办、疑难事项团队办”的原则,促进资源集约、治理高效。

(二)完善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镇(街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3-9人组成,由本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产生。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可以由镇长(街道办主任)任镇(街道)调委会主任,政法委员或司法所负责人任副主任并主持日常工作,须有妇女委员。调委会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民调解员若干人。镇(街道)调委会负责调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或村(居)调委会移送上来的疑难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和相关部门(单位)、社会群体委托调解的矛盾纠纷。

(三)完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委员由3-9人组成,由村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推举产生。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可以由村(居)委员会主任担任,须有妇女委员。调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人民调解员。村(居)调委会负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在村(居)内的矛盾纠纷,实现小矛盾不出村。

(四)完善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建立医疗、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消费维权、校园安全、物业管理、建设领域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本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承担行业矛盾纠纷处置主责。推进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托商协会建立商协会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打造一批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当地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

四、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县委政法委结合矛盾化解、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政法各单位、信访以及相关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协调联动机制,通报重要敏感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资源集成、步调一致,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公证等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引导调解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各镇(街道)要统筹、协调辖区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等力量,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加强诉前引导,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解。建立健全基层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调联动机制,不断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和人民调解组织进驻人民法庭,推动前端人民调解组织实质解纷。

(三)建立警调对接机制。建立社区警务室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运行模式,及时排查预防各类矛盾纠纷。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探索实行调解前置。公安派出所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立法治指导关系,提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咨询意见。不断发挥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积极作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四)建立访调对接机制。把调解作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抓手,统筹推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接待窗口及信访联系点建设。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受理办理单位委托移送或信访人自愿选择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依法办理全过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把信访问题排查作为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互通重大、敏感时期排查出的信访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五)探索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在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创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优势,对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就悔罪赔偿和宽恕谅解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提供相关依据。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一)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结合,坚持村每周一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县级每月一次的排查工作要求,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领域、社会敏感时期等要开展专项排查,摸清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域的情况和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苗头,认真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处置分流调解、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处置快。

(二)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对基层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山林土地、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采取随手调解,就近、就地化解。依托各级纠纷化解平台,统筹整合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资源,全力开展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联合攻坚化解。对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三)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立足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等,主动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涉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帮助企业分析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切实提高企业对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聚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赋强履行。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要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时有效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公证范围的,根据当事人需求,协助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办理赋强公证,有效防止因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引发的新问题。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形成政法各单位、信访、行业部门各司其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阵地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工作举措,加强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在全县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固定调解场地标识、人民调解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文书格式“七统一”,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强化队伍建设。优先选聘具备调解工作能力的网格员担任村(居)人民调解员,为人民调解融入网格管理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积极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法律明白人等专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鼓励从“乡贤五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和其他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不断提升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人民调解队伍调整后党性教育、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案卷制作等方面的培训。

(三)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案件个案补贴等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制,加大对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力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村(社区)要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办公阵地、设备和工作经费等必要条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选配管理和使用。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县委政法委、依法治县办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等作为平安建设和依法治县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敷衍塞责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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