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带着困惑的董女士携女儿陈某踏入了平昌县公证处的大门,一见到公证员袁某,董女士就开始大倒苦水,其女陈某也是一脸懵圈。经初步交谈,原来困扰董女士的是,其小叔子陈大某生前和妻子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继承的问题。董女士觉得房子是小叔子夫妻的,小叔子去世了,房子也应该归弟媳谭某呀,自己家从未付出过一分钱,咋会和自己扯上关系呢?咋会享有继承权了呢?
二、办案过程
公证员耐心的安抚董女士和陈某,给她们倒了一杯热茶,在茶水的腾腾热气中,董女士也慢慢恢复了平静,开始讲述她的故事。董女士的小叔子陈大某于2012年去世,他生前和其妻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泰安市的一套房产,陈大某去世后,其妻谭某仍然住在房子里面,在此期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陈大某的母亲韩某于2022年去世,董女士的丈夫陈某某于2023年去世。现谭某欲改善居住环境,置换住所,打算变卖这套房子。
问题来了,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一位共有人陈大某已去世,无法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谭某开始急了。为了便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谭某找到了泰山公证处。了解到房屋继承公证的流程和所需证据材料后,又给嫂子董女士和侄女陈某电话联系,商议并恳求董女士母女俩放弃继承这套房子的遗产份额。对于这母女俩来说,真是太意外了!自己家生活在四川平昌,和泰安市的谭某相距甚远,很少联系,两家人各自的房子相互之间八杆子都打不着的,他家的房子怎么就和自己扯上了关系?虽然很不解,但是架不住谭某频频的殷切央求,董女士还是带着女儿陈某来到了平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通过董女士的讲述清楚了事情因果,详细梳理案情,开始解答董女士母女的疑惑。因为陈大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陈大某的遗产(该房屋的一半)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陈大某与谭某系夫妻关系,陈大某的父亲先于陈大某去世无继承资格,但陈大某的母亲韩某是在陈大某去世后才死亡,因陈大某的母亲韩某后于陈大某死亡且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所以,韩某应当继承陈大某的遗产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韩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又因韩某的父母和配偶都先于韩某去世了,韩某的子女转继承陈大某的遗产,董女士的丈夫陈某某系韩某的儿子,他对韩某的遗产有继承权,但是他和其母亲韩某的情况一样,他在转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取得前死亡,生前又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陈某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陈某的继承人,也就是陈某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因为陈某某的父母都先于陈某某死亡,所以,陈某某转继承的遗产由董女士和陈女士继承。
通过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和普法释理,董女士母女理解了这其中很复杂的法律关系,也明白了为什么小叔子家的房子和自己家有关系的根源,母女俩也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上述房产。公证员通过董女士母女提供的信息,和泰山公证处共享了房屋信息和死者的亲属关系信息后,依法为董女士母女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母女两人蹙眉而来高兴而归。
三、典型意义
这次办理的虽然是个简单的声明公证,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甚至令人费解,但结果还是契合了民众内心关于家庭财富传承的应有规律。法律的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当然,法律具有严肃性,法律的施行必须要依靠特定的程序,繁杂的法律程序可能令普通民众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包括公证员在内的全体法律工作者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详尽的释法加之生动的案例解析让民众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意义。
此案例,不单是为群众办了实事,在办事过程中也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实用的普法课,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后果,切实让群众明白了其中的法理和情理,更是解决了异地办证难、核实难的“老大难”问题,减轻了董女士母女的举证负担,极大地提升了群众办理公证的满意度和信誉度,同时也彰显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平昌县公证处秉持“善为”群众办大事、“敢为”群众办难事、“甘为”群众办小事、“真为”群众办好事的“四为理念”,打造一支党性最强、作风最硬、品性最纯、服务最优的公证队伍,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巩固夯实全国文明公证处成果的基础上,再努力争创全国优秀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