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四川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D55Q9M
法定代表人:王镜蓉
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西城新区星龙星城A区1号楼一层E号
你单位2014年3月在平昌县青云镇建设“平昌县青云新城”项目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3、10号楼,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平昌县青云新城”项目建设业主四川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占地面积4056.86平方米,共10栋,其中1、2、4、5、6、7、8、9号楼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0月竣工,2016年6月经“三违治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3月开工建设该项目3、10号楼,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初竣工,竣工结算价813781.04元,建筑面积1638.71平方米,2023年10月31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栢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2.四川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四川发响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4.四川发响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平昌县青云新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算确认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
6.平昌县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设大厦办公楼”等项目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7.平昌县青云新城3、10号楼《房屋鉴定报告书》《房产测绘分层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8.四川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栢塍询问(调查)笔录1份;
9.四川发响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勇询问(调查)笔录1份;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1份。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执法罚告〔2024〕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本机关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579.15元(大写:壹万零伍佰柒拾玖元壹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财务股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向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