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ED4F
法定代表人:姜铸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00382********9352
地址:平昌县金宝新区岳家路2号兆润(江山城)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对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规划许可证面积建设兆润江山城A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兆润江山城A区建设项目位于平昌县金宝新区岳家路,建设业主为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61006.55㎡;自2014年陆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建设规模:1-6、11-20号楼地上建筑面积308911.19㎡及相应地下车库面积78103.98㎡)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建设规模共计377077.6㎡)。
兆润江山城A区建设项目自2014年开工建设至2021年,共建设完成1-6、11-20号楼合计16幢地上建筑物及配套地下空间,其中1、2、3号楼以及地下车库,施工单位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13、15号楼以及地下车库,施工单位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1、12、14、16、17、18、19、20号楼以及地下车库,施工单位为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批准设计方案配建地下仓库面积1451.70㎡,根据平昌县精绘房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已建成建筑物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为304369.51㎡,地下建筑面积78958.62㎡,其中地下仓库建筑面积8532.7㎡,超出原规划批准建设面积7081㎡,超规划地下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竣工结算,超规划仓库建设工程造价为3161085.15元。
现已查明,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兆润江山城A区建设项目,地下仓库超出原规划批准建设面积7081㎡,超规划地下仓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敏)身份复印件各1份;
3.何敏《询问(调查)笔录》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9份;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7份;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3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2份;
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19份;
9.兆润·江山城规划方案设计总平图布置图(1:500)复印件1份;
10.竣工结算书3份;
11.《关于“建设大厦办公楼”等项目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议纪要》1份;
12.《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兆润江山城A区地下仓库超规划建设的复函”》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行为人一次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只给予一次处罚”,本机关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择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处罚。
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执法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超规划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8%处罚款人民币252886.81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捌佰捌拾陆元捌角壹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财务股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