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中会
身份证号码:511923********0462
住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145号2单元3室
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对郭中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平昌县新华街西段145-2-2号房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1993年,郭中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平昌县新华街西段145-2-2号房屋,建筑物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133.31平方米。2000年,郭中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0)字第001485号),使用权面积48.38平方米。2024年3月10日,经四川省信合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建造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73万元。2024年1月9日,经平昌雄文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屋结构安全,能正常使用。
现已查明,郭中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平昌县新华街西段145-2-2号房屋,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授权委托书1份,郭中会、沈于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沈于松询问(调查)笔录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1份;
5.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西段145-2-2号郭中会住宅楼鉴定报告书1份;
6.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
7.《关于“江阳望圣楼”等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议纪要》1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执法罚告〔2024〕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的9%处罚款人民币3357元(大写:叁仟叁佰伍拾柒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财务股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