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牟文和)

(平执法罚〔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7-23 10:02来源: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字体【  

被处罚人:牟文和

身份证号码:513028********0416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6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对牟文和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6号房屋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6号房屋系牟文和1996年所建,共三层,占地面积52.61㎡,建筑面积158.24㎡;2004年9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4)第149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产权证》;2023年5月26日进行了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结构安全,能正常使用;10月26日通过了县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专题会,将牟文和私人建房不动产登记纳入遗留问题处置;12月14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自建房用地规划为城镇居住用地,符合规划;2024年3月经四川省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造价评估,该自建房评估总造价为3.54万元。

现已查明,牟文和于1996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6号房屋,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牟文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牟文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

3.县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熊永芬、牟文和等人私人建房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4.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牟文和自建住房规划意见的复函》复印件1份;

5.《平昌县同州街道新华街东段归仁一巷6号牟文和住宅楼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

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

7.房屋估价报告复印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2024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执法罚告〔2024〕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房屋建设工程造价9%处罚款人民币3186元(大写:叁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财务股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向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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