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上”与“下”联动。县级相关部门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和专班安排进一步检验登记,对排查清理出的“三无”船舶符合乡镇自用船发证规则的,指导各有船镇等船管机构对船舶实施检验并办理《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建立健全县、镇、村(组)、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辖区按照部署,紧紧围绕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来源、建造时间、船体大小、船体材质、马力功率、船舶用途、联系方式等内容,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详实准确的船舶台账,全面摸排核实“三无”船舶底数,编挂治安识别号牌,做到“一船不漏,应排尽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摸清渔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打”与“管”结合。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管治并举、属地管理、严控增量”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整治,严格执行全县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三无”船舶持续保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三无”船舶及确需转作生产生活自用的其他船舶由各辖区按照《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检查、登记,办理《乡镇自用船舶证书》,统一船舶颜色、标志、证件,签订禁捕责任书,拆除自用船顶棚、封闭鱼舱;对船况较差、吨位较小,不符合自用船舶载人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各辖区要引导船舶所有人将上述船舶上岸拆解报废,采取“定点上岸、定时拆险、定人监督、定期销案”的方式进行强制取缔和处置;对查出的“三无”船舶有非法捕捞、非法运输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所属的“三无”船舶建议乡镇不得审批为自用船,并上岸销毁,强制取缔。
坚持“常”与“长”开展。强化宣传引导,采取进村入户上船的方式,常态宣传“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把政策讲清楚、讲到位,最大限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妥善维护相关渔民、船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研究渔民转产就业奖励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帮扶保障配套工作,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让渔民安心上岸、放心生活;用好用活纪委监委、目标绩效评估等有效力量,切实加大督考问责力度,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报工作情况,适时主动组织督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工作交流、把握工作进展、商议下步措施。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和失职追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中予以扣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