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发〔2021〕121号)要求,平昌县积极开展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工作。截至2024年5月27日,已依法作废公告牌证、注销变型拖拉机3696台,全面实现清零。
从公告之日零时起,凡悬挂平昌县“川19”“川19A”变型拖拉机号牌,发证机关为“平昌县农业机械事业管理局”“平昌县农业局”“平昌县农业农村局”,拖拉机行驶证登记为“运输型拖拉机”或“大中型拖拉机”的均属假牌、套牌、假证车辆。自公告之日零时起,凡使用“川19”“川19A”的变型拖拉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强制拆解报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承担。
特此通告。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