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昌县消防工作实际,平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平昌县驷马镇人民政府、平昌县响滩镇人民政府、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平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平昌县驷马镇人民政府、平昌县响滩镇人民政府、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