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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平昌县22条县级河流和10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9 16:44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0〕250号)《巴中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流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巴总河长办发〔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平昌实际,我县组织开展了2020年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划定了我县22条县级河流和10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一)划界河流。磴子河、驷马河、花溪、简河、龙洞沟、涵水溪、岳家河、龙潭河、长滩河、小杨河、杨柏河、喜神河、桥河、本溪河、观音河、铁匠河、新桥河、洞滩河、鲁班河、蒲家河、廖家河、高桥河。

(二)划界水库。友谊水库、牛角坑水库、双桥水库、九龙桥水库、长岩水库、青年水库、庆丰水库、上游水库、利华水库、人民水库。

二、划界标准

县城规划区河道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其余河道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区域,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三、相关要求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河(库)、围河(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水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河道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妨碍河湖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影响防洪能力和污染水质的活动;

9.严禁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等。

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库)、穿河(库)、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河堤安全和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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