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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的语言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02 17:19来源:平昌县公安局作者:平昌县公安局字体【  

执法规范化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民警最根本的素质要求。特别是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与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深入、最广泛,语言沟通便成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执勤执法用语的规范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笔者针对不同执法环节,对执勤执法中的语言规范浅谈几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基层民警执勤执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性

(一)内容具有法定性体现权威。人民警察的每一项警务活动,必然伴有处于法定职责而针对特定事项向当事人宣布依法作出的决定并陈述其理由的语言活动。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执法对象既能从语言中明白事件的法律依据,又能了解民警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和即将作出怎样的处理意见,有助于快速让执法对象对民警形成基本认可和双方的基本共识。基层民警越是对法律学习到位、理解透彻、运用自如,越是使得执勤执法既具有权威效力,又具有实现工作效果和法制宣传的双重效能。

(二)逻辑具有严密性令人信服。基层民警在打击犯罪、纠正违法等执法过程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是通过逻辑严密的语言体现出来的。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准确把握了事物内在的逻辑关系,且语言严密、严谨,能快速让执法对象信服,加以对其沟通交流就能促使改变思想和心理动机,甚至改造价值观,达到其态度和行为与社会规范相适应的社会效果,实现执法的根本目的。

(三)语气具有涵养性树立形象。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公安干警的专业素质与科学执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公安工作面对的警情复杂多变,执法程序繁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语言粗暴不文明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基层民警规范、文明执法,掌握执法用语规范是提高民警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警察在百姓心目中形象的重要渠道,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

二、基层民警执勤执法语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缺乏,语言主观。一些基层民警掌握法律法规、政策不全面,或虽然精通法律和业务知识,但是不会将书面语言用口头语言表达出来,导致在执勤执法中,基层民警在相关法律法规似懂非懂的情况下,常常以“我认为,我觉得”开头表述事件过程,语言过于主观,丧失了法律权威,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不能较好、较明显体现出处理事情的法定性和客观性,让执法对象产生质疑,进而导致不信任、不配合。

(二)思维逻辑松散,语言随意。基层民警执法口语不单单是言语上的交流,更是一种智慧的表现,也是一种心理战,因为言语和心理、意识、经验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什么时候要讲俏皮话、风趣话,什么时候要讲圆场话,什么时候要讲慰问的话都要有自己的分寸。而事实上,部分民警不能充分考虑所处场合和环境,往往说话词不达意,故弄玄虚,缺乏逻辑性,导致与执法对象交流起来十分费劲,甚至造成误解,严重影响了执勤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三)服务意识不足,语言过激。很多基层民警每天处理的警情繁多复杂,往往对工作丧失了原有的热情,只是抱着完成工作的态度而不是抱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去处理警情。少数民警因工作压力大而产生厌烦情绪,有可能带“气”执法,动辄“信不信我收拾你”“再不听就拷走”、“我不信还把你莫法”等不够规范的语言,激发了执法对象的对立和抵触情绪;还有一些少数民警受不了当事人及围观群众的“刺激”,无法保持理性平和,萌生消极负面情绪,说过头话、说狠话,从而可能造成负面的涉警舆情。

三、基层民警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建议

(一)遵循易表达原则,制定语言规范。制定执勤执法语言规范,有助于统一执法执勤语言和肢体动作规范,达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目的。但在制定中,必须充分考虑执法语言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如果语言规范制定的不科学、不合理,反而会给民警执法带来困扰。所以,要充分认识到口语简单明快、通俗自然与书面语言语句雍正、结构严密的区别,制定规范坚持易表达的原则,遵循口头用语、用词的规律。比如,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的书面句式,遇到“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具体违法行为,表述就会是“你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附加成分过多,且表述生硬、机械,表达不流畅。如果按照口语的表达习惯,应该是“你这是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样就显得流畅自然。

(二)遵循易理解原则,换位思考问题。言语表达是表达者把自己的交际信息通过言语载体传递给接受者,信息交际的效果,要看表达方式是否合适。基层民警执勤执法中,执法对象受年龄、教育程度及对法律术语了解程度等条件的制约,可以说面对的人群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专业性强的法律术语、词汇,会影响执法对象的理解。所以,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其基本信息,考虑到理解能力与接受程度,按需将专业术语变成易理解、通俗化的语言。比如,“自行辩护”可以说成“为自己辩解”,“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说成“找律师帮你打官司、提供帮助”等相应的解释,达到句意浅显易懂的效果。

(三)遵循易接受原则,提升执法形象。一般来说,发话者与受话者之间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关系。但在基层民警执勤执法中,往往警察是执法者,占据着主动位置,拥有主导性,有时候会呈现出一种单向性,甚至出现了语气生硬、态度恶劣的情况,造成了不具有对话条件的情况。所以,在执勤执法中需考虑双向互动性,既能随时了解执法对象所思所想,又能拉近距离、获取信任。比如,可适当增加“清楚了吗?”“还有什么问题吗?”等简单问句,为其留下思考空间和表达余地,民警便可根据需求,为其解决,从而赢得支持、理解与配合,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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