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四川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第1号)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30天)。
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