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50327174030638 | 来信时间: | 2025-03-27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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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毛**** |
| 内容: | 大学毕业之后由于留在了成都工作,把户口迁到了成都高新区的集体户,原籍是农村户口,现在成都这边无房,也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想把户口迁回到农村,怎么办理呢,需要哪些手续。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5-04-02 10:27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30日发布,川公发【2018】113号)第五条之规定: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农村地区户籍迁入要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公安厅和各地制定的政策规范执行,原则上只允许农村户籍居民相互迁移,且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地区户籍人员,因结婚申请户籍迁移的;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迁移回原籍地村组的;对户籍登记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申请投靠父母迁移的;户籍登记在农村的孤儿和孤寡老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申请投靠农村亲属迁移的。农村地区户籍迁入,原则上需经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核审批后办理迁移。在符合上述迁移政策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设定允许迁移户籍的年限和条件。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后申请迁回原籍,但按规定暂无法迁移的,在原户内将配偶关系变更为“非亲属”。 根据以上政策,你不符合将户籍迁移到农村。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827-6227208。 平昌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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