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1227163050665 | 来信时间: | 2024-12-27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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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杜**** |
内容: | 我妹杜海琼出生于1983年12月11日,取得小桥街四小组(原金宝四小组)户籍。2004年其父杜堤霞与西城新区四小组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3.74亩土地,承包期为2004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1日止。至今发包方未调整土地仍然在承包期内,2006年11月7日我妹将户口转为南京市城镇户口。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成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有社保局提供的缴费证明);也无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今年5月份省政府同意金宝街道小桥街四小组土地征收,小桥街四小组及居委会以我妹户籍现不在本村小组,村民自治为由剥脱我妹应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 基层组织未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4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2017年第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川办发〔2017〕2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政策方针;也未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决定》中指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同时也未依法行政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7月24日新闻发布会特别提到,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请问县领导我该如何维护我妹的权益?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人民政府金宝街道办事处
   答复时间:2024-12-31 14:06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你父亲杜提霞1999年至2016年任小桥街社区4组组长,杜海琼于1983年12月出生,按照当时计划生育政策,杜海琼系“超生”子女。在第一轮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只有杜提霞、冯秀英、你们三人分有土地,共计3.74亩。杜海琼因计划生育政策系“超生”子女,按照当地政策未分有土地,也未缴纳农提农税及未履行社内公益性事业义务。杜海琼已将户籍迁移至外地,长期未在小桥街社区4组生产生活。你所提供以杜提霞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共有人系杜提霞、冯秀英、你,杜海琼不属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杜海琼不得享受小桥街社区4组以杜提霞为户主的承包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补偿。 平昌县人民政府金宝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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