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6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平昌实际,县发改局牵头拟订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的概念,政府投资项目适用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等。政府投资,是指在县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二章年度计划,共四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要求,报送程序。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科学谋划政府性投资项目,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发改部门每年10月底前征集汇总全县次年政府投资储备项目计划,并按程序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项目审批,共五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求,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对相关文本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按程序进行审查。
第四章项目管理,共七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对采购、招标、办理手续、建设内容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审计监督等制度管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招标限额的,必须依法招标;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未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需及时完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四条,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分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管责任人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三个阶段要到现场核查。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解读单位
解读机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827—863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