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902110216915 | 来信时间: | 2024-09-02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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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杜**** |
内容: | 尊敬的县长:您好!由于本县未按月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我在成都买房公积金贷款不能顺利审批,按照已签订的购房合同,贷款不能按时办理,需要缴纳购房款20%的违约金,烦请县长快速解决处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的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本人也理解本县的财务状况,烦请县长先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财政局
   答复时间:2024-09-04 16:10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平昌财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平昌县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月缴存公积金,导致职工个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属实。我局高度重视,针对此事已作出安排,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拨付,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用款使用和缴存,将下差缴存款项及时记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的公积金业务办理。由此给你带来的不便,敬望理解! 平昌县财政局 202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