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826184140257 | 来信时间: | 2024-08-26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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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举报 | 姓名: | 何**** |
内容: | 尊敬的书记: 在您百忙之中给您反馈以下问题,希望能得到有效解决: 我是一名在外务工人员,自1996年以来就很少回老家,到目前为止个人和企业没有贷款和办理任何银行的信用卡。前几天因为业务需要去查了一下个人征信,发现在2008年11月13日在平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1笔5000元的贷款,还款期限为一年。贷款业务种类为农户贷款。账户状态为呆账。后经向家乡亲属了解,实为原村委到村民家中收集户口本后集体贷款,具体用途不详。从2008年至今也没有任何人联系或告知我有这笔贷款(包括村委和银行方面),我户籍地原尖山乡七里村村民基本上都有数额不等的贷款。部分村民也有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此事,最后都不了了之。原来的尖山乡早就撤乡并镇,后又并入金宝街道。尖山的银行也就撤了。基于上述原因,我已经给平昌农村商业银行(082796633)打过几次电话沟通,因为我个人征信受到影响,我愿意本着息事宁人的方式把贷款本金还了,希望银行方面能免息并恢复我的征信。但得到的回复是让等待。今天下午致电12345,后转08275269787,说好像是银保监方面的,对方说会转到农村商业银行等待回复。 令我非常不解的是:银行当时在本人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是怎么完成贷款业务的?并且我连身份证都没有遗失过。 期望领导能拔冗关注!感谢!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巴中农商银行平昌支行
   答复时间:2024-09-03 10:50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阅档案,借款人何夕勇,身份证号码513028197***61X,在我行有贷款1笔,借款日期2008年11月13日,到期日2009年11月12日,借款金额5000元,用途治病(为父亲治病),利率8.7750‰,客户住址:江口镇七里村四社,共同申请人周雨晴。信贷档案中有你的签名与印章,周雨晴签名与你签名笔迹相似,档案中附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我行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该笔贷款经办人(时任尖山分社主任及时任尖山分社会计),因年代久远,对该笔贷款的办理细节记忆不清。该笔贷款的信贷档案中,你及共同借款人所留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均为真实资料,结合经办人所反馈信息,暂无法判断贷款是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我行调查核实人员经与你本人沟通解释,你同意我行继续查明清楚情况后,再作后续处理。
巴中农商银行平昌支行 202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