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811103034134 | 来信时间: | 2024-08-11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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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徐**** |
内容: | 投诉理由如下: 一:在2020年4月30日、我家临街道十字路口一栋住宅用房、由现任泥龙镇张春林党委书记在其镇长职务工作期间整栋拆除了;[含所有附属院坝、独立厨房、卫生间、等],其拆除甲方直接为以张春林书记为法人的泥龙镇人民政府。在其所签订的拆迁合同中,泥龙镇政府及张春林书记,知法违法,在其拆迁策划及引导中,1:并没有依法按拆迁法所规定的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拆除;2:并没有按国家拆迁法规所要规定的,按月按时补偿我方安置补偿费用。3:违背了拆迁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让被拆迁户越拆越穷、因拆返贫,致使我家流离失所。背井离乡、有家无可归,致使我家近5年来,十几口人头无片瓦的立锥之地。原本所拟的拆除合同协议为三年后,即2023年的4月30日按约定的地点数量以及装修合格的房屋于我方。但合同期满后、泥龙镇政府在张春林书记的主导下并没有依约履行还房。同时在2024年2月重新议定了延期一年,即2025年2月异地另行补偿恢复好的烂尾房屋。并按约定执行每月的安置补偿费用。时至今天,已是2024年8月了,其2024年的安置补偿费用均一分未拿到,同时约定好的2025年2月交还合格数量的房屋,截止今天均未有动工恢复的迹象。现结合事实 ,多次与其张春林书记电话及书面沟通协商,均未结果 ,所以只能向上级如实反映情况 。望上级领导知悉并督办落实。并将落实计划反馈。 愿领导百忙中关注此事、并推进落实,着实解决此民生问题、愿有将戾气化为祥和的心态看待此社会及民生问题。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泥龙镇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4-08-13 16:52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与泥龙镇政府沟通商定具体情况如下: 1、原合同约定,向你补偿安置7个门市和6套房屋;经2024年2月重新约定,将原安置合同上明确的补偿还房安置位置调整到现在的“龙湖新街”二标段B5栋4单元中的6个门市和8套房屋以及地库。现“龙湖新街”项目正在复工续建,按照续建施工计划前期建设为第一标段,完工后将开始第二标段的建设任务,力争在约定期限内完善交付。2、每月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已支付一个月,由于前期约定完善支付期限为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后续补偿协议一直未签订,导致后续安置补偿费用未支付,后续协议签订完成将按前期约定执行安置补偿费用支付。2024年8月13日,我镇工作人员与你电话联系,建议你近期到泥龙镇与“龙湖新街”协调办商定协议内容。 平昌县泥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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