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切实规范休闲垂钓行为,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平昌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8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县农业农村局:
1.电子邮箱:991737753@qq.com;
2.通信地址: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南一巷28号(水产渔政局),邮政编码:636400;
3.网站留言。
附件:平昌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昌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农规〔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通河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河断滩至县城王家咀码头河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县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渔获物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竿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锚鱼、联体钩、爆炸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使用船舶、竹筏、皮筏等水上漂浮物离岸垂钓;
(六)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七)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第九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渔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树立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要自觉维护垂钓水域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岸边树木、防洪设施设备,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各类废弃物。
第十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垂钓协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的钓获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平昌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