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昌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昌府办发〔2023〕3号)于2023年3月8日印发,现就考核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平昌县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平昌委〔2018〕71号)精神,参照《巴中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巴府办发〔2019〕35号),结合平昌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出台了该考核办法。
二、考评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巴山农旅产业发展集团、秦巴明颐自然资源集团、九正鼎盛城乡建设集团、泓源常青公用事业集团。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县政府管理的人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经理层成员(不含市场化选聘人员)及其他需要列入的企业负责人。
三、考核方式
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
一是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分为竞争性企业和功能性企业;二是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实施分类考核,分为投资类企业、生产经营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和科研类企业;三是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新组建或重组整合企业过渡期内、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因承担政府特殊任务不能产生经营收入或经营利润的部分功能Ⅱ型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可以“一企一策”。
四、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重点工作、专项任务和保障服务等。县国资局等机构根据企业类型及功能定位,结合具体实际合理设立考核指标及权重。
五、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企业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资局等机构,经县国资局等机构审核确定后向被考核企业下达目标值,县国资局等机构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年度或任期考核期结束后,县国资局等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县直相关部门(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按五个级别分档计算,或由县国资局等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考核结果运用方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