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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用资质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造成民工受伤赔偿受阻

信件编号: 20231103222658287 来信时间: 2023-11-03 22:26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卢****
内容: 我是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卢寿聪律师。受吴建华(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赤兔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2********031X)委托,前往平昌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申报工伤,该股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才能受理进而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我们无法提供完整证据,只能提供一些证据线索。按照法律规定,平昌县人社局社会保险股是有权依法到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去调查取证的,但是工作人员却不愿意这样做,只喜欢在办公室办公。 具体情况是:吴建华是自然人张孝军叫去在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镇广高速公路通广段C合同段C4项目”工地上上班。上了几天班就受伤了(左小腿自膝盖处以下截肢)。出院后责任方不闻不问,目前医疗费尚欠医院9万多元,成都医院这边随时打电话催吴建华交费。而且至今,项目部不仅没有支付工资,而且问起如何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承包方和分包方推来推去,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甚至打电话叫吴建华不要请律师出面处理。经过和张孝军通电话得知:张孝军说,他是借用了四川辉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四川冠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结果是用四川冠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的标。同时,项目部并没有按照住建部和人社部的要求办理工伤保险,而是在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但是这些书面的证据我们仅凭个人力量是无非取得的,必须借助公权力的力量才能办到。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借用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情况下,民工申请认定工伤是不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何况民工和挂靠单位之间本就没有劳动关系。具体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为此,我们特向政府求救,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而不是说一些看似对当事人负责而实质上是推托责任的做法!!!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3-11-06 15:22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进行申报,吴建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1年内),由个人持相关资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感谢你对平昌人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如仍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县人社局致电:0827-6228255或县社保局致电:6226689。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