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30806205001790 | 来信时间: | 2023-08-06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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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意见建议 | 姓名: | 姜**** |
| 内容: | 本人陈述一件事情,完全客观真实:2023年8月6日晚18:22分左右,我们一行驾驶6人坐机动车从平昌县农场前往平昌县火车站送人(车上人员4名成年人,一名3岁半小孩,一名1岁半小孩);在行驶至金宝大桥时遇平昌县交警部门临检;针对此次事件提出以下几点疑问,请平昌县交警执法部门进行回复: 1、为什么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大条进行执法? 2、为什么在执法过程中要遮挡警号和拒绝老百姓记录警号? 3、为什么在处罚过后没有坚持车上人员下车?(最后还是车上所有人员行驶至火车站,那此次执法的意义在哪里?) 4、对于此4大人2小孩的组合,是以教育批评为主,还是行政执法为主? 如交警部门领导对于此次事件有任何疑问,可以查询执法记录仪;正所谓要想富先修路,但平昌县交警部门面临如此一件执法事件都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进行执法,那平昌的营商环境如何加强,外来商人如何相信可以在平昌有一个好的发展?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3-08-10 15:04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8月6日18时许,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金宝大桥开展路检路查时,查获当晚川Y1B008小车有超员违法行为(该车准载5人,实载6人)。在我局交警大队对其开展检查时,川Y1B008驾驶员拒不配合出示相关证件,其认为只是超员了,我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要求立即下车一人(副驾驶人员也下车),待离开交警视线范围后该车又将副驾驶人员搭乘至火车站。 根据其行为,川Y1B008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川Y1B008驾驶员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执法时,我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并未故意遮挡警号,系肩上悬挂的执法记录仪和对讲机遮挡到了部分警号。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你生活愉快。 平昌县公安局 2023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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