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30419100008902 | 来信时间: | 2023-04-19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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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张**** |
| 内容: | 本人于2006年考上大学,当时学校要求户口一起迁出,后2010年毕业想将户口迁回原籍,但是当时咨询派出所是不行,只能出不能进,遂将户口落在龙港镇永福街1号,过了不少年了,但是户口迁回原籍一直是本人的心愿,故咨询,此种情况是否符合迁回原籍政策,盼复为谢。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 平昌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3-04-20 11:32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4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全面实际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通知》下发后,各地对农村籍高校学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政策理解不一致,为规范全省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工作,现就有关政策执行明确如下: 《通知》中“农村籍高校学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政策”执行时间,以《通知》下发时间(2017年4月8日)为准,即该迁移政策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省内高校新录取入学、且入学时户口已迁移至高校集体户的省内农村籍学生,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2017年前已入学或毕业的省内农村籍高校学生,不适且该政策规定。 《通知》中所指的“毕业后可将户籍迁回原籍地的农村籍高校学生”适用对象,是指其户籍从原籍地迁移至高校集体户的当天,以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相关信息为准,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高校学生。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分类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或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高校学生,不属于该迁移政策适用对象,但其符合原籍地其他准迁落户条件的,准许迁移。 农村籍高校学生将户口从原籍地迁移至高校集体户时,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集体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规定、《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中“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规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定(一)(二)》及补充说明规定,适用户口迁回原籍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本人申请将户口从高校集体户回迁回原籍地的,以其在原籍地公安治安户政部门申请户口迁移当天时间为准,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的,准许迁移落户;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的,可准许迁移落户,但其入户地址中户内成员有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不允许迁入该地址,可为其单独立户迁八,迁入后其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的,不能迁移至该区域地址上,可将其户口迁移至原籍地为除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碱220)外地他城乡分类区域地址上,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你不符合迁回农村原籍的条件。 平昌县公安局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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