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21226153740809 | 来信时间: | 2022-12-26 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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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石**** |
| 内容: | 你好,本人常年在外务工,父母在不懂的情况和公安民警前几年末经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把我和小孩户迁到了县城集体户口,在县城无房无工作,常年居住在白衣镇天井村《有房地林,家有老人,小孩抚养因渡情生活困难特申请迁回天井村,但几月未批复下来,特申请批复处理批准谢谢,本人很无孤很难。关见我在不知情未签字的情况下给我迁出了特在向各位领导请求迁回谢谢!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2-12-30 09:59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3年4月10日,你与你子石芳杰于因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将户籍由平昌县白衣镇天井村6社8号迁入你妻易春梅户籍(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43号附1幢2单元2号的),户籍性质由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2021年7月26日,根据“一标三实”的要求,因原户籍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43号附1幢2单元2号”属于不规范户籍地址,故将其户籍地址变更为规范的“平昌县新华街东段300号附1号”。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联合发文川公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规范农村地区和农村户籍居民概念定义,其基本内容是:农村地区是指该区域所在的居(村)委会,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登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或该区域确认登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的区域。该区域确认登记的居(村)委会城乡分类代码为主城区(代码111)、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但仍在部份区域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的,参照农村地区进行户籍登记管理。农村户籍居民是指其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区域为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本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属性为农村的居民。户籍登记所在区域城乡分类代码为镇中心区(代码121)、特殊区域(代码123)、主城区(代码111),但居民户籍属性为农村、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其户籍登记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的具体要求: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实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 综上所述,你及你子的户籍2013年4月因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迁入其妻易春梅户籍内并变更为城镇居民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因原户籍地白衣镇天井村系农村地区属性,你及你子的户籍不能迁入白衣镇天井村也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平昌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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