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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河流钓鱼政策

信件编号: 20220825105854978 来信时间: 2022-08-25 10:58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刘****
内容: 平昌江河流域钓鱼政策是怎样的?如何合规合法钓鱼?求告知!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2022-08-29 09:38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现根据《平昌县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回复:
   第三条 常年禁钓区是指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通河断滩至县城王家咀码头河段)。其他禁钓区是指除保护区外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外,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进行休闲垂钓。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渔获物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八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一人多竿多线多钩垂钓;
(二)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五)严禁使用除蚯蚓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七)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上离岸垂钓;
(八)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渔获物及其制品,由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九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禁捕品种:华鲮(江口青鳙)。


                                         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