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1908080002 | 来信时间: | 2019-08-08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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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姓名: | 米本湘 | |
| 内容: | 领导好: 我是邱家镇川坪村川坪村2社居民。我姐是贫困户,几年前嫁到了笔山镇(依法办理了结婚证),今年准备把户口迁移笔山跟丈夫合户。但是不知道啥时候户籍所在的川坪村2社被划定为社区性质,而男方户籍仍然是农村户籍性质。我姐分别找到笔山镇、邱家镇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户籍大厅,均答复社区户籍不能迁移至农村户籍。查阅《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二)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以及“平昌县公安局户口迁移审批办事指南”第4页第一自然段内容,对夫妻间迁移(投靠)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按照条例和文件直接理解,好像又可以办理,现在不太清楚该怎么办了。现在为了夫妻合户团聚,特地向领导请示一下,不知道能不能得到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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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19-08-19 20:14
答复意见: 米本湘网友: 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的要求,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的户籍地址上。 平昌县公安局 201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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