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 ||||||||||||
| 序号 | 统一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省级实施部门 | 本级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及免责情形 | 监管方式 | |||
| 1 | 1758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建局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 2 | 1759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建局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原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 3 | 1760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建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