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4-05-22 11:40信息来源: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体: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统一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本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1740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建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329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